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8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啓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啓智分別於1、民國103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
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收
300元,逾期二期收400元,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金
,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及於2、民國105年
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民國105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8年03月25日止,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四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
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
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
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247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啓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774 │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啓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8702 │ │3月25日起 │ │八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啓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每月逾期一期│
│ │23774 │ │3月20日起 │ │收300元,逾期 │
│ │元 │ │ │ │二期收400元, │
│ │ │ │ │ │逾期三期收500 │
│ │ │ │ │ │元之違約金,自│
│ │ │ │ │ │逾期之日起以三│
│ │ │ │ │ │期為計算上限。│
├──┼───┼─────┼──────┼──────┼───────┤
│ 002│新臺幣│蔡啓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48702 │ │3月25日起 │ │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 │約金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三期為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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