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729號
TCDV,106,司促,16729,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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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長利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有長
○           號2樓之2
債 務 人 施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零玖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三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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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利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