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江明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
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
壹佰柒拾捌元。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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