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12號
TCDV,106,司促,16612,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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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債 權 人 閻嘉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雪霞即楊子昌之繼承人楊敬戎即楊
子昌之繼承人、楊郁薇即楊子昌之繼承人楊郁嫻楊子昌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楊子昌已死亡)
  ㈠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楊子昌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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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