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債 權 人 閻嘉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雪霞即楊子昌之繼承人、楊敬戎即楊
子昌之繼承人、楊郁薇即楊子昌之繼承人、楊郁嫻即楊子昌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楊子昌已死亡)
㈠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楊子昌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