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0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文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係由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債 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據卷所附係對「詹文賢 」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係向臺中市○○區○○○路○段 000號六樓之3寄發,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1年1月17日遷 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八樓之1;是以該債權讓 與通知因未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未合法送達,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於法不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