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債 權 人 洪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明、周淑
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所敘發票人是否為黃宏明?若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㈢確認原因事實所敘背書人是否僅周淑媚一人?若有誤載請
更正。
㈣確認黃宏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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