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182號
TCDV,106,司他,182,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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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82號
原   告 張傑忠
被   告 吳美英
被   告 楊林續子
被   告 蔡王素梅
被   告 張全清花
被   告 蔡敏良
被   告 許王秀枝
被   告 龍光輝
被   告 承立奇
被   告 蔡振
被   告 粘秀藝
被   告 陳文明
被   告 黃清發
被   告 陳子銘
被   告 陳思睿即陳季揚
被   告 徐義松
被   告 樊義明
被   告 寧建國
被   告 李仁凱
被   告 李嘉鴻
前列李仁凱李嘉鴻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前列李仁凱李嘉鴻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春蘭
被   告 邵素蘭
被   告 江美惠
被   告 蘇德威
被   告 楊松德
被   告 鄒梓亞
被   告 鄭興漢
被   告 樊金鳳
被   告 羅方記
被   告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李俊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良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寧建國曾經准予訴訟救助,
業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及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寧建國並聲 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被告寧建國暫免繳第二審裁判費,案經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20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原應 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被告寧建國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兩造本判決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而告確定。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第二審應徵裁判費 為新臺幣23,478元,是兩造應各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附表備註欄確定如主文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附表(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註(新臺幣) │
├──┼─────┼───────┼─────────────┤
│ 1 │楊林續子 │ 1480/25640 │ 1,355元 │
├──┼─────┼───────┼─────────────┤
│ 2 │蔡王素梅 │ 1430/25640 │ 1,309元 │
├──┼─────┼───────┼─────────────┤
│ 3 │張全清花 │ 890/25640 │ 815元 │
├──┼─────┼───────┼─────────────┤
│ 4 │蔡敏良 │ 660/25640 │ 604元 │
├──┼─────┼───────┼─────────────┤
│ 5 │許王秀枝 │ 475/25640 │ 435元 │
├──┼─────┼───────┼─────────────┤
│ 6 │龍光輝 │ 1320/25640 │ 1,209元 │
├──┼─────┼───────┼─────────────┤




│ 7 │陳文明 │ 595/25640 │ 545元 │
├──┼─────┼───────┼─────────────┤
│ 8 │承立奇 │ 620/25640 │ 568元 │
├──┼─────┼───────┼─────────────┤
│ 9 │蔡 振 │ 380/25640 │ 348元 │
├──┼─────┼───────┼─────────────┤
│10 │粘秀藝 │ 380/25640 │ 348元 │
├──┼─────┼───────┼─────────────┤
│11 │黃清發 │ 790/25640 │ 723元 │
├──┼─────┼───────┼─────────────┤
│12 │張傑忠 │ 1510/25640 │ 1,383元 │
├──┼─────┼───────┼─────────────┤
│13 │陳子銘 │ 410/25640 │ 375元 │
├──┼─────┼───────┼─────────────┤
│14 │陳季揚 │ 410/25640 │ 375元 │
├──┼─────┼───────┼─────────────┤
│15 │徐義松 │ 1040/25640 │ 952元 │
├──┼─────┼───────┼─────────────┤
│16 │樊義明 │ 1320/25640 │ 1,209元 │
├──┼─────┼───────┼─────────────┤
│17 │寧建國 │ 1070/25640 │ 980元 │
├──┼─────┼───────┼─────────────┤
│18 │李仁凱 │ 460/25640 │ 421元 │
├──┼─────┼───────┼─────────────┤
│19 │李嘉鴻 │ 460/25640 │ 421元 │
├──┼─────┼───────┼─────────────┤
│20 │邵素蘭 │ 660/25640 │ 604元 │
├──┼─────┼───────┼─────────────┤
│21 │江美惠 │ 660/25640 │ 604元 │
├──┼─────┼───────┼─────────────┤
│22 │蘇德威 │ 620/25640 │ 568元 │
├──┼─────┼───────┼─────────────┤
│23 │楊松德 │ 720/25640 │ 659元 │
├──┼─────┼───────┼─────────────┤
│24 │鄒梓亞 │ 990/25640 │ 907元 │
├──┼─────┼───────┼─────────────┤
│25 │鄭興漢 │ 214/2564 │ 1,960元 │
├──┼─────┼───────┼─────────────┤
│26 │樊金鳳 │ 630/25640 │ 577元 │
├──┼─────┼───────┼─────────────┤




│27 │羅方記 │ 990/25640 │ 907元 │
├──┼─────┼───────┼─────────────┤
│28 │財團法人榮│ 720/25640 │ 659元 │
│ │民榮眷基金│ │ │
│ │會 │ │ │
├──┼─────┼───────┼─────────────┤
│29 │吳美英 │ 1810/25640 │ 1,6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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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