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2號
PHDV,106,司促,522,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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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明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
  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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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