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明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 明。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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