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梁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祥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祥明、相對人曾春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
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區 │ 段 │ 小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楠梓│右昌│ 四 │ 381 │ 空白 │ 246 │10000分之645│
├─┴──┴──┴────┴───┴─────┴────┴──────┤
│備註: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372 │右昌段四小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6.68 │ │全部│
│ │ │381地號土地 │4層 │ │ │ │
│ │ ├──────┤ │合計:76.68 │ │ │
│ │ │楠梓區右昌街│ │ │ │ │
│ │ │92巷32號 │ │ │ │ │
├─┴──┴──────┴──────┴──────┴─────┴──┤
│備註: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