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冠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尤冠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
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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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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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使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分區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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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楠梓│ 楠梓 │ 三 │ 566 │ 空白 │ 793 │10000分之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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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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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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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料及房├──────┬─────┤範圍│
│ │ │ 建物門牌 │ 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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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9│楠梓段三小段│鋼筋混凝土│11層:129.16│陽台: │全部│
│ │ │566地號土地 │造 │合計:129.16│ 21.56 │ │
│ │ ├──────┤十二層 │ │花台:3.7 │ │
│ │ │楠梓區建楠路│ │ │ │ │
│ │ │236號11樓之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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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楠梓段三小段1621建號,面積:1744.1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5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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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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