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79號
CTDV,106,司拍,179,201706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冠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尤冠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
  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分區 │平方公尺│      │
├─┼──┼───┼───┼───┼────┼────┼──────┤
│1│楠梓│ 楠梓 │ 三 │ 566 │ 空白 │ 793  │10000分之255│
├─┴──┴───┴───┴───┴────┴────┴──────┤
│備註: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料及房├──────┬─────┤範圍│
│ │  │ 建物門牌 │ 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619│楠梓段三小段│鋼筋混凝土│11層:129.16│陽台:  │全部│
│ │  │566地號土地 │造    │合計:129.16│  21.56 │  │
│ │  ├──────┤十二層  │      │花台:3.7 │  │
│ │  │楠梓區建楠路│     │      │     │  │
│ │  │236號11樓之4│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楠梓段三小段1621建號,面積:1744.1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5466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