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瑞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敏祥交通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
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旗山│ 旗甲 │ 690 │特定農業區│3367.07 │ 全部 │
├─┴──┴──┴────┴───┴─────┴────┴──────┤
│備註: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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