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78號
CTDV,106,司拍,178,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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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瑞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敏祥交通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
  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旗山│ 旗甲 │ 690 │特定農業區│3367.07 │  全部   │
├─┴──┴──┴────┴───┴─────┴────┴──────┤
│備註: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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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