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13號
CTDV,106,司催,113,201706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村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民 國) │ │
├─┼────┼────┼─────┼─────┼─────┼──────┼─────┤
│1 │傳閔工程│時代書局│彰化商業銀│9547-03-00│3,676元 │106年2月6日 │ER3626770 │
│ │股份有限│ │行路竹分行│216-9-00 │ │ │ │
│ │公司 │ │ │ │ │ │ │
│ │陳俊村 │ │ │ │ │ │ │
├─┼────┼────┼─────┼─────┼─────┼──────┼─────┤
│2 │傳閔工程│時代書局│彰化商業銀│9547-03-00│57,383元 │106年2月6日 │ER3626769 │
│ │股份有限│ │行路竹分行│216-9-00 │ │ │ │
│ │公司 │ │ │ │ │ │ │
│ │陳俊村 │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限登全國版。

1/1頁


參考資料
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