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
債 權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糖加昌二期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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