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89號
CTDV,106,司促,7189,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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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黃建勳即廣合農產企業行
債 務 人 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220351號之支票,經
  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2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
  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
  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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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