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81號
CTDV,106,司促,718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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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戴碧岐
債 務 人 宋祥宇
債 務 人 陳郁蒨
一、債務人宋祥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柒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宋祥宇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郁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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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