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
債 權 人 嘉美行
法定代理人 康旭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芷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台幣96,008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發票、契約書、收據、
送貨單…等)。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6%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三、債務人陳芷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