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90號
CTDV,106,司促,7090,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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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9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代 理 人 孫麗麗
債 務 人 葉馨婷
債 務 人 史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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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