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32號
債 權 人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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