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幸桂、曾重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對債務人曾重榮請求之依據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房屋
貸款申請表,申請人暨委託人僅有債務人鍾幸桂之簽名,且
連帶保證人欄為空白)
二、請求按年息7.77﹪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利息約定條
款。
三、債務人鍾幸桂、曾重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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