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27號
CTDV,106,司促,6127,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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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幸桂曾重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對債務人曾重榮請求之依據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房屋
  貸款申請表,申請人暨委託人僅有債務人鍾幸桂之簽名,且
  連帶保證人欄為空白)
二、請求按年息7.77﹪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利息約定條
  款。
三、債務人鍾幸桂曾重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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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