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順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
止日。
二、請釋例違約金之計算式。(何謂「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二成計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