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曾詩婷
債 務 人 曾義郎
債 務 人 何岱臻(原名:何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岱臻(原名:何美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何美「雲」抑或係何美「芸
」?倘有更名,請併釋明之。請提出債務人何岱臻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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