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73號
CTDV,106,司促,5373,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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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債 權 人 郭家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湖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五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 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列載債務人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於 聲請狀,經本院於裁定命限期補正到院。該裁定於民國106 年6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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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