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
聲 請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笙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李建勲,故請更正
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正確姓名
之小章,或提出蓋印其公司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