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948號
TYDV,106,司票,494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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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8號
聲 請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笙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李建勲,故請更正
   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正確姓名
   之小章,或提出蓋印其公司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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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