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909號
TYDV,106,司票,4909,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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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
聲 請 人 陳禺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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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