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00號抗 告 人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上列相對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許傳宇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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