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186號
TYDV,106,司票,3186,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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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8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黃中庸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江一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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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