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578號
TYDV,106,司促,12578,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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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債 權 人 恆光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荏福金新福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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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光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