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債 權 人 恆光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荏福即金新福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正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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