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18號
TYDV,106,司促,12218,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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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8號
債 權 人 簡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德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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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