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8號債 權 人 簡國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德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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