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68號
TYDV,106,司促,11768,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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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建謙(原名:張棋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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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