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47號
TYDV,106,司促,11747,201706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典範美學館呂淑媛卓瑞春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典範美學館之合夥組織商業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