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
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虹豎長頸鹿翰林幼兒園、吳若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私立虹豎長頸鹿翰林幼兒園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
備之證明文件,並表明該幼兒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
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吳若慈為桃園市私立虹豎長頸鹿翰林幼兒園之負責人之
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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