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孫吳月
兼法定代理人 孫文宗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文智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6,239 元(計算方
式詳附表),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6 萬5,746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358 萬7,859元
2.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501 萬9,603 元(000000
00÷2 =0000000 )。
合計:860 萬7,46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