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鉅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
人
債 務 人 劉正鑫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零肆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四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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