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09號
SCDV,106,司促,4809,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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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蕭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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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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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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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1,924元(其中 │104.6.2~104.8.31 │18.75 │  │
│ │計息本金91,171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16,604元    │104.6.2~104.8.31 │15.99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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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