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葉峰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麗玟間因106年訴字第615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