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026號
PCDV,106,司票,3026,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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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26號
聲 請 人 晶華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嬋
相 對 人 曾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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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華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