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債 務 人 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應記載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資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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