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04號
PCDV,106,司促,17104,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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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債 務 人 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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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