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債 權 人 歐陽逸
債 務 人 簡振欽即阮碧雲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
1153條第1 項所明定。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 月10日修正時
,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
定有限責任)。查被繼承人阮碧雲於104 年11月12日死亡,
債務人簡振欽為其法定繼承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件
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則債務人就本件
債務僅負限定責任,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阮碧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簡
振欽應「蓋括繼承」被繼承人阮碧雲之票據債務,應提出法
律依據及相關釋明之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簡振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