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陳乙仁等五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乙仁(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10樓)、陳友仁(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
陳姿陵(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陳丹慧(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號)、陳湘惠(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