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17號
PTDV,106,司票,51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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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陳伯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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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