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 請 人 李幸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崇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 萬元)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到期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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