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00號
PTDV,106,司票,500,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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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劉陳月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文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附表,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5 萬元本票之號
  碼記載46995係錯誤,請陳明正確之本票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文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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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