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0號聲 請 人 劉陳月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文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所載附表,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5 萬元本票之號 碼記載46995係錯誤,請陳明正確之本票號碼。二、請提出相對人羅文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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