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2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李守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相對人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票 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守澄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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