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52號
PTDV,106,司票,45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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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李守澄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相對人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票
  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守澄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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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