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4號
PTDV,106,司票,344,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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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聯鑫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539,500 元,到期日 為106 年2 月6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到 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有5,800,000 元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5 月11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一紙到院,聲請 人於106 年5 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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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聯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