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俊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00000 地號
及同段182 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
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江俊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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