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752號
PTDV,106,司促,5752,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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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孫逸文
債 務 人 余泰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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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