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41號
PTDV,106,司促,5641,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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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天鴻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05 年9 月至10月之銷售額新臺
  幣(下同)53,987元、40,78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二、請提出債務人天鴻堂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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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