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祖豪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05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吳祖豪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25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56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929 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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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吳祖豪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66,308元 │ │5 月2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吳祖豪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9│
│ │138,445元 │ │5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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