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57號
PTDV,106,司促,545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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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哲銘即張高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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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