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債 務 人 葉玉香
葉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